定金 vs 訂金 ~ 一字之差,權益相差千里?

近期群組內有人去房屋仲介那要租屋看屋,產生了定金被扣押上網求助的訊息,由於許
多的網軍說得非常棒,也引經句點的連結了相關的法律…合同法….等等…談起了”定金”與”訂
金”的差別…. 法條的部份我們先簡單跳過,放在最後面,不然各位和我一樣,看了就會想睡
覺了!

群組內的問題是這一張”訂金”收據,問題很多,我們先跳過,先來看看網路上大部份
都是傳類似以下的連結文章:
「定金」和「訂金」,一個能退一個不能退?   —> 請點選連結
定金與訂金
當我一看到這圖片時,心中就先連想到,可能有問題…….簡體字!
內文主要在談(簡單copy幾個字進來,說重點):
1.定金不可退
2.訂金可退;但對方違約,定金保障雙倍返還,而訂金沒有。
談到這邊…..要先下重點: 在台灣,以上錯一大半,
因為: 上面的依據是《合同法》第115條規定: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,
無權要求返還定金。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,應雙倍返還定金。」等相關的
規定,而台灣並沒有《合同法》

讓我們回到台灣,與人民最相關的法律之一,”民法”,規範著我們人與人私人之間最基礎的
法律,當中提到”解釋意思表示,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”,以及參考
大律師的著作中發現,大律師表示,在民法條文中並沒有”訂金”出現過!

在台灣,法律上只有”定金”而沒有”訂金”,但因為社會上也常用到”訂金”這個詞,所以實務
上則將”訂金”當做”定金”來使用,也就是說: 定金與訂金兩者在台灣是一樣的,並沒有所謂
定金不可退而訂金可退的條文,只是一個是法律上規定用詞,另一個是社會上的俗稱,意
義都是一樣的。

那麼回到法律上來看”訂金”二字,即然台灣的法律上沒有”訂金”,那合約上用”訂金”這兩個字
就等同合約無效嗎? 這倒不會!台灣的法律非依寫「訂金」或「定金」判斷,主要原因是
民法的精神在於雙方的意思表示,是先看有沒有優先規定或雙方有無協議;若有,會依優先
的規定來判定解約時是否需要退款,若退款該退多少?若雙方確實沒有約定,就以民法的相
關規定來判決。

簡單地說: 合約當事人可以對定金另外作約定,不一定受民法約束,沒有約定才依民法約定,
(可自行約定不代表就能隨意訂出苛刻的定金條件,若有違顯失公平,法院也可以裁決酌減)

有關定金的法律相關條文如下:
民法第249條的規定。
定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適用左列之規定:
一、契約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。
二、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返還。
三、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。
四、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之。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